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受理
序号:002-01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符合提取使用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地方政府规章:《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四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的提取证明。
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时完成审批;需上报审批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职工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责任:加强监管,严格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受理审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的;
2.受理的申请件不符合规定或者受理的申请件证明材料不全给予办理的;
3.受理的申请件,在作出处理时,未向申请人出具相应的书面回执或者书面回执内容不清楚的;
4.无规定依据,增设不予受理条件的;
5.要求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6.审批申请,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报批办结的;
7.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8.对申请件因审批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9.办结的申请件因失职造成损毁达不到归规范完整要求的;
10.违规办理“人情、超标、关系”审批件的。
11.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12.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其它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及主城区、各县(市)区管理部的服务窗口,电话号码:(0871)63132899,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极行政中心2号楼3楼;
2.纪检监察投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处,电话号码:(0871)63164499;
3.信函投诉: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察处,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3楼,邮政编码:650500;
4.网站: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http://zfgjj.km.gov.cn),电子邮箱:kmgjj3132899@126.com 。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法制办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办理流程图:
正在制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