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机关各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规定,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0年12月31日印发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昆公积金规〔2020〕2号)(以下简称《缴存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提出“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及职责、业务办理程序及要求、网上归集、风险防范与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本市目前执行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是2008年制定的,实施以来,在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实际,通过修订起草《缴存办法》,共8章38条,《缴存办法》细化相关规定,填补制度空白,让更多群众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缴存办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二、缴存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章总则
本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缴存单位的职责。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以下简称《归集业务标准》),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根据《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规定,明确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实现与本市缴存职工“同城同待遇”;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关于印发推动一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明确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4.根据《归集业务标准》相关要求,新增单位在归集业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二)第二章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本章根据《条例》及《归集业务标准》,明确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账户注销,以及为单位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和变更账户信息的相关规定。
(三)第三章缴存
本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上下限、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方式及缓缴、降低比例条件等。
1.根据《条例》及《归集业务标准》相关规定,明确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件)的规定核定。
2.根据《条例》、《归集业务标准》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相关规定,明确欠缴单位补缴职责及补缴期间单位和职工应承担的缴存义务,明确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错账调整的规定。
(四)第四章账户封存、启封、托管与转移
本章明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托管与转移的相关规定。
根据《归集业务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明确缴存职工异地转移管理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业务需要,为保证资金安全,明确职工办理异地转出业务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第五章自愿缴存
本章根据《归集业务标准》,明确自愿缴存缴存额的组成、停缴、封存及启封等规定。
(六)第六章网上缴存
本章根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明确网上缴存风险防范、协议签订等事项。
(七)第七章缴存监督
本章根据《条例》,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的内容及缴存单位违规办理业务的处理规定。
(八)第八章附则
本章明确《缴存办法》的解释权及实施时间。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