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调整的通知
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更好的发挥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保障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服务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求,结合国家、省、市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的要求,按照经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急预案》(昆公积金〔2017〕72号)文件精神,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优化调整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全国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
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得受理贷款申请;
四、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按《昆明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昆公积金〔2024〕39号)认定标准执行。
五、以上调整贷款政策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关于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调整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