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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1-202507-50488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发布日期: 2025-06-04 15:46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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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关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0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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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执法程序规定》)。

执法程序规定》的出台,旨在明确执法流程,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通过优化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率,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规范运行。

二、执法程序规定主要内容解读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

1.执法主体: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职责划分: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听证工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违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并监督检查辖区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情况;受理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投诉、举报;对发现违法行为且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协助调查取证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案件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制发文书;送达行政执法决定,并监督单位依法整改;协助被执法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程序规范

1.立案条件: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2.不予立案情形:

1)被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登记的;

2)被投诉举报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3)被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4)被投诉举报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投诉举报人又无法配合联系到投诉举报单位的;

5)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违法行为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6)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7)不属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职范围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3.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可采取询问、调取资料、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4.处理与处罚:

对违规单位先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予十日整改期。

逾期未整改的,作出《行政执法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

单位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单位不履行的,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或经复议、诉讼维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行政决定但涉案单位仍拒不整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监督与责任

1.执法要求:

1执法人员须持证上岗,两人以上共同执法。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2.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