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昆明雄业大酒店有限公司的
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
昆房金限缴决字〔2026〕第22号
(1)执法机关: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执法对象:昆明雄业大酒店有限公司
(3)执法对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5718450XT
(4)执法对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07-909号
(5)执法类别:行政征缴
(6)违法事实:昆明雄业大酒店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缴存义务,不按规定为职工唐继彬缴存2007年3月-2013年3月住房公积金11463元,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7)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8)执法结论:责令昆明雄业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城区城北管理部为职工唐继彬缴存欠缴的住房公积金11463元(其中单位应缴11463元,单位为职工代缴0元);欠缴时间段为2007年3月至2013年3月。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日期:2026年6月10日
(10)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0054号